印花稅
印花稅
任何用作資產轉移依據之文件、文書及行為都須繳納印花稅。
自二零一一年起,在轉移物業時,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一;二百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二;四百萬元以上,稅率為百分之三。而以無償方式移轉不動產或資產超過澳門幣五萬元便須繳納百分之五的印花稅。物業交換,雙方都要納稅。
商業或工業公司股份之讓與,則按照讓與之價值百分之一為印花稅。
如股份的移轉引致一股東取得該公司股份或出資後,即擁有該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八十,該股東須繳納百分之三的印花稅,而可課稅金額的計算基礎為相當於有關股東在有關公司擁有的不動產價值的百分比。兩夫婦視為一股東。
對某些重要文件或交易的價值之稅率如下:
1. 公司註冊資本
一百萬元以下 |
千分之四 |
一百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 |
千分之三 |
五百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
千分之二 |
一千萬元以上 |
千分之一 |
2. 公共合約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至二百萬元 |
百分之一 |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二百萬元至四百萬元 |
百分之二 |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產四百萬元以上 |
百分之三 |
以無償方式移轉澳門幣五萬元以上的資產 |
百分之五 |
股份之移轉 |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
貨物的供應 |
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 |
保費及額外保費 |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
銀行收取之利息及傭金 |
百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