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稅

職業稅

職業稅係以工作收益為課徵對象。在澳門地區 因工作而取得之收入(不論固定或偶然薪金、津貼、佣金、獎金或其他報酬)須繳納職業稅。

納稅人


須遵守繳納職業稅之納稅人分為兩組:第一組分為僱員和散工(指替他人服務而從事任何職業,無論係以日薪散工或支付月薪方式者);第二組 為自由職業(自僱人士)(指以自僱方式及提供專業服務者,如:醫生、會計師、律師等等)。

倘若是僱員,僱主應在支付或給予散工或僱員薪酬時從中代扣應課稅款,並在每一季指定期限內將所代扣之稅款繳交政府庫房。

屬專業人士者,徵稅是根據其去年的淨得利潤計算。經核定的虧蝕得以在隨後之三年內在可課稅收益內減除。


總收入


可課稅收入如下:


  1. 從自僱或受僱所取得之收益。 
  2. 因工作而取得之收入,如日薪、薪俸、工資、酬勞費或服務費,抑或,聘請金、出席費、酬勞、賞金、佣金、津貼、獎金等報酬。 
  3. 按合約規定,作為交際費、交通費等給付的款項。 
  4. 個人企業主以工作名義所收取之報酬。 


收益的扣除和豁免


屬第二組納稅人,可在收益內扣除因產生收入而作出之支出(保險、交際及為旅費、提高專業知識及其他費用以評稅委員會有權接受的金額為限)。作為納稅人本人之醫療、藥物或住院費用而有文件證明之津貼,家庭及生育津貼、遣散費、退休金及由僱員支付之補助金, 退休金、撫卹金、殘廢金、工作意外賠償金或類似之金額(包括來自私人退休計劃或基金)、取自社會保障基金之款項,均不構成計徵事宜。 外國駐澳門領事館人員(以有互惠待遇者為限)和按照中央政府或澳門特區政府所簽協約規定的外國組織或國際組織的服務人員獲豁免職業稅。有適當編制會計賬目並經註冊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賬目的第二組納稅人,其某經營年度的虧蝕可以在隨後一年或多年,但以三年為限,在可課稅收益內減除。個人收益亦有澳門幣壹拾肆萬肆仟圓整之免稅額。《職業稅規章第三十二條第二款a)項及b)項所指的扣繳規定僅在下列情況方可作出:(一)散工,如其每日工資及其他可課稅收益超出$640.00(澳門幣陸佰肆拾圓整);(二)僱員,如其每月收益超出$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圓整)。


非本地居民之納稅人


在本澳工作之非本地居住的專家、技術人員及專門技工均須繳納職業稅。稅額與澳門居民相同,僱主應從給予該等人士的報酬扣繳最少5%的稅款,即使其報酬尚未超過豁免額者亦然。僱主須每月指定之期限內向庫房繳納代扣之稅款


稅率 


職業稅稅率是根據收入逐級增加,最高為總收入的百分之十二。

扣除不課稅收益後的工作收益,在計稅前扣減百分之二十五,之後按以下計算 


可課稅的年收益

百分率

收益至144,000.00

豁免

累進超出所指金額

 

20,000.00

7%

20,001.00元至 40,000.00

8%

40,001.00元至 80,000.00

9%

80,001.00元至 160,000.00

10%

160,001.00元至 280,000.00

11%

280,000.00元以上

12%

       

根據每年財政年度預算案內訂定的稅務優惠,職業稅稅額享受指定扣減率。2017年度之職業稅稅額扣減率訂定為百分之三十。



職業稅的申報及繳納 

第一組納稅人 


僱用僱員或散工的僱主,應由僱用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將填報的M/2登記及更改資料表送交財政局。若已登記之僱員資料有任何更改,僱主必須在發生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向財政局遞交M/2登記及更改資料表申報。

             僱員在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內須向財政局申報上年收益(遞交M/5申報表),如果僱員只有一個僱主,則無須申報。 

僱主必須保持僱員登記冊,在每年一、二月份內向財政局遞交M3/M4名表。僱主每月發工資予僱員,若工資金額大於免稅額,僱主須從僱員工資內扣除應納稅部分,並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首十五天把上季員工職業稅稅款交到財稅廳。獨資公司倘企業主獲支付薪金,該薪金超過免稅額的部分也要扣稅。


第二組納稅人


自由及專門職業人士開業前須向財政局遞交M/1申報書申報,而在更改住址或業務地址,以及開展新的業務或終止已登記的業務時,須向財政局遞交M/1A聲明書。 

凡最近三年營業額的平均值等於或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或有五個或以上合作人的第二組納稅人,必須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賬目,否則可選擇具備或不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賬目。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賬目的第二組納稅人,應於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內遞交M/5收益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受的一切薪酬或收益,其申報書可不須經由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賬目的第二組納稅人,其M/5收益申報書須經在財政局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或以前將申報書遞交財政局。第二組納稅人,當收取其顧客款項時,必須在收款日發回M/7式收據。第二組納稅人的會計賬冊及文件,在隨後五年內應予歸檔並妥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