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補充稅


所得補充稅(純利稅)
    所得補充稅的徵收是以個人或企業不論其住所或總行設在何處而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得之總收入,但不包括在澳門之房屋取得之租金收益。 

     個人之總收入是指其工商業活動之收益減除有關負擔後的所得額。

    企業之總收入是指按照所得補充稅章程的規定計算工商業活動全年經營所得的純利。


納稅人
    在所得補充稅之條例下,納稅人是被分為以下兩個組:


A組(納稅人):

  1. 有完整的會計帳册並經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簽名及核實賬目之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資本額不少於一百萬或過去三年平均可課稅利潤超過一百萬之公司
  3. 作為最終母實體的任何性質的公司
  4. 其他個人或團體,通過提交申報書自願成為A組納稅人。 
       屬A組的納稅人將根據其適當組織的賬目計算出來的實際利潤課稅,並需提交由執業會計師或會計師證明的收益申報書。 


B組(納稅人):

    凡指所有不屬於A組納稅人之工商企業。B組納稅人將根據由財政局估定其所得利潤課稅。


收入確定

盤存物品的價值   

盤存物品的價值應以成本價計算。盤存物品在賬目上的減值不作稅項減除,而價值的計算未經取得財政局長的許可之前,得以物品的實際價值計算。


資本利潤

    由變賣資產所得之利潤或虧蝕均被視為有關年度之收益或費用。


公司間的紅利分配

    在已課稅的利潤中付出的紅利是不可課稅的。


扣稅

攤折

主要規定如下:
  1. 物業頭一年可折20%。 
  2. 物業應減除地價。倘不知地價,減物業總價值20%作為地價。 
  3. 若借入款項的用途為購入固定資產,其所引致的財務負擔是不可作為固定資產的成本入賬及折舊的。然而,在攤折的規定下,這些財務負擔可列入無形資產中扣除。 
  4. 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採用常數定額法的計算方法。 
  5. 如資產的維修和保養費用超出其購入價值的百分之十,該費用需列入固定資產並予以攤折。 
  6. 購入價值小於澳門幣二千元資產,其價值可在購入的年度全數攤折,不能當作為資本。 
  7. 折舊表內的百分比是資產的最低可用年期,而其半數是最高可用年期。 

虧蝕

    某一年度的虧蝕可隨納稅人的主張在續後一年或多年(但以三年為限),在可課稅利潤內減除,但只限A組納稅人.


利潤的再投資

  1. 擬歸儲備之利潤倘於三年內用作購買新器材或設備,並對澳門的經濟發展有利,可在續後三年之利潤內扣除。 
  2. 扣除應先得到特首批准。


對外國隸屬機構之支付

    在條例內沒有特別提及有關給外國隸屬機構支付的版稅、利息和服務費用。財政局對這些情況會慎重處理及會對每一獨立情況作嚴密監察。


稅金

    已繳付之所得補充稅不視為稅務費用或損失。


其他事項

  1. 準備金,壞賬準備可視為稅務費用,其金額不得超過有關年度終結後正常業務所得總債權的百分之二。 
  2. 只有已採取法律途徑追討及因不服從法庭指示償還之壞帳方可被視為稅務費用或支出。 
  3. 存貨減值準備可視為稅務費用,其金額不得超過每一年度終結時存貨價值的百分之三。 
  4. 給以下機構的捐款,捐款金額不超過生意額之千分之二,可被視為稅務費用: 
  • 博物館、圖書館、學校、教育、科研、文化或藝術機構 
  • 公共行政利益團體、慈善機構、體育及文化中心 
  • 捐給本地政府和市政機構 

    5.福利開支 

  • 企業為其員工支付的疾病保險、退休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障供款,金額不超過員工薪酬之15%為限,視為稅務費用。 
  • 被財政局認可,企業為員工及其家屬而設且自費維持之育嬰院、托兒所、幼稚园、飯堂、圖書館及學校或其他福利項目,有關開支視為稅務費用。 
  • 以上福利應一般性實施,不能只對個別員工、同時不帶報酬性質。 
     6.違犯稅務條例所受的罰款不被視為營運費用或損失。 

     7.可投保而未投保所發生事故致付出的賠償不視為費用或損失。

     8.除以上條款外,財政局是授權評核及不允許以任何理由入帳之交際費、旅費、廣告費及佣金,即使備有有關之單據,被認為過多的作為費用或損失。


稅款之繳納
申報    納稅人應於下列期限向財政局遞交年度稅項申報書:
  1. A組納稅人,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遞交。 
  2. B 組納稅人,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內遞交。 
征稅    所得補充稅將平分為兩期繳納,第一期於每年九月份到期,第二期則為十一月份。倘若稅款不超過三千元者,應於九月份一次繳納。

稅率

    由二零一四年開始,所得補充稅可課稅的年收益豁免增至MOP 600,000

所得補充稅稅率表

可課稅年收益

稅率(%)

六十萬元以下

豁免

六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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